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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旭权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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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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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旭权律师成功代理某公司被13名员工劳动仲裁案

劳动争议2019-11-15|人阅读

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孙旭权律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2年2月,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被申请人杭州**宝哇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就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工资等争议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31日仲裁至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仲裁委。本案由仲裁委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以及十三个申请人(员工)的三位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经仲裁委审理,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李某某、杨某某、江某某、宋某某、王某某、柳某某、胡某某、章某某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自2011年11月23日起终止;二、确认申请人周某某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自2011年10月底解除;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某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2011年10月11日拖欠工资2400元,合计320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杨某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元及2011年10月11日拖欠工资2800元,合计3600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江某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元及2011年10月11日拖欠工资2800元,合计3600元;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宋某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元及2011年10月11日拖欠工资1315元,合计2115元;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某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元及2011年10月11日拖欠工资2800元,合计3600元;

八、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柳某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50元及2011年10月11日拖欠工资2625元,合计4875元;

…………

九、上述款项合计29790元,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十、驳回申请人郭某某、蔡某某、徐某某、饶某某的所有申诉请求;

十一、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本案案情情况(简略):

13名申请人述称: 申请人均系被申请人单位的员工,被申请人与部分申请人订有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11月17日至2012年9月5日不等,约定申请人从事客户、业务销售、编程等工作。被申请人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12月止,一直拖欠申请人工资未付。2011年12月30日,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与部分申请人之间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拒不支付员工的工资,以及未与其中四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部分员工的双倍工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仲裁,请求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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