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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旭权主任律师
孙旭权主任律师
浙江-杭州
主任律师

丈夫家拆迁安置房与拆迁款妻子能分到吗

房地产2021-08-31|人阅读

众所周知,分家析产案是家事案件中最难处理的案件之一。该类案件涉及的人员广,且涉及亲情纠葛,所以对于律师来讲,案件审理周期长、调查取证难,特别是很难调取到拆迁协议,是家事案件中的“烫手山芋”,且一旦处理不慎,极有可能影响到家庭成员之间原本和睦的亲属关系,甚至成为社会安定的严重隐患。但据从事法律工作已十年有余的孙律师爆料,其近期接的一个案子不仅完美规避了上面的诉讼风险,还帮当事人争取到了十分理想的判决结果。

分家析产难处理?不存在的!

【案情简介】

胖虎和静香本是对恩爱的夫妻,结婚后半年有余就迎来了女儿的出生。可婚后由于双方脾气秉性的差异导致二人感情逐渐破裂,并于婚后第三年经由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本想着夫妻一场,最后好聚好散也算是不枉当初相识相爱。但往往天不遂人愿……

当初静香与胖虎结婚后,便成为胖虎所在村组在册户籍成员,与胖虎的父母及爷爷奶奶共同居住在该村组的宅基地上。共同生活期间,逢村组拆迁,胖虎的爷爷奶奶、胖虎的父母、胖虎、静香均作为被拆迁人进行了安置补偿。胖虎与静香调解离婚后,双方就女儿小胖香应得的拆迁安置补偿面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静香一气之下将胖虎及其父母和他的爷爷奶奶全部诉至法院,请求分家析产即分割拆迁房。

胖虎主张独生子女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的优惠政策对象是其自己,因为其是父母的独生子,增加的安置面积理应由自己享有;而静香主张这一优惠政策的指向对象是她和胖虎的婚生女小胖香,故增加的安置面积应由抚养女儿的自己享有。

庭审中,法官根据静香提交的民事调解书、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抽签结果确认书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房屋结算明细认定了以下事实:

1. 二人已调解离婚和静香负责抚养女儿的事实。

2. 胖虎及其父母和爷爷奶奶已实际获得安置房及全部补偿款项的事实。

3. 二人婚生女小胖香可被计入安置人口并应被视为是作为独生子女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的优惠政策对象。

据此,法院予以认定独生子女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的优惠政策对象是胖虎和静香的婚生女小胖香,增加的安置面积应认定属父母共有,据此,静香可分得一半属于小胖香的增加的安置面积。

视角一:儿媳与儿子离婚后,儿媳是否享有拆迁安置补偿的权益?

此类案件,在分家析产案件中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在很多人,尤其是老人的传统观念中,儿媳妇嫁进门,就可以分得家中财产,如果离开这个家,什么都带不走,也无权带走。实际上,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该案中,静香嫁入胖虎家中,户口迁入丈夫家里,成为被拆迁人之一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故静香有权根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的约定获得拆迁安置的权益,静香不因与胖虎离婚而丧失该权利。

视角二:如何认定增加安置人口的优惠政策对象?

《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入住农转居多层公寓的人口数,原则按入住公寓时在册农转居户籍人口计算。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安置人口按照被补偿人家庭常住人口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由此我们可知,拆迁安置时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的原因可能是有独生子女或者已婚尚未育有子女。而作为一个已婚的成年人,即使是独生子女,也不能享受增加安置补偿面积的优惠政策。因为该“加一”的待遇系对独生子女父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奖励,也是对父母的一种生活保障,一个已婚的成年人理应有足够的能力保障其父母的生活,但一个年幼孩子的父母,面对孩子未来成长的开销费用,是需要这一待遇的奖励和保障的。

【案后反思】

据此,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分家析产案件难处理并不是因为案情本身有多复杂,而是因为涉案人员广,大多还涉及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权益,比较难以对案件平衡掌控,但只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意证据的收集,必要时及时寻求法院的帮助,破解这类案件是不成问题的。

本文根据孙旭权律师团队成功代理的真实案例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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