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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旭权主任律师
孙旭权主任律师
浙江-杭州
主任律师

婚内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别

婚姻家庭2021-09-01|人阅读

在与婚姻有关的纠纷案件中,往往涉及到债务问题,这其中有关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成为焦点。本案中,L女士向起诉同W先生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针对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如何处理?哪些属于个人债务?哪些又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孙律师团队将通过L女士与W先生的离婚纠纷案分析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问题。

【案情简介】

L女士与W先生于2018年办理结婚登记,后因感情破裂于2021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W先生的婚姻关系和处理二人的债权债务。

在法院阶段,L女士主张愿意放弃车辆,车辆所有权归属W先生,但是针对银行的贷款和信用卡借款由W先生承担。L女士提出:1、银行贷款自己根本不知晓,并且该贷款并未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都是由W先生个人挥霍了;2、自己的信用卡一直是由W先生保管并使用,而且信用卡并未用于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全都是W先生用在自己身上了。

【案件结果】

该案属于离婚纠纷,对于债务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如果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则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共同生产经营的,只是用于一方个人消费等,那么应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夫妻之间如果存在借款行为,一方借用另一方的钱款用于自己个人的事务并未用到家庭生活、生产经营的,视为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离婚时可按借款行为处理。

经法院调解,L女士与W先生解除婚姻关系,银行贷款由W先生承担,W先生借用L女士信用卡消费的欠款由W先生承担。

【孙律师团队法眼视角】

视角一:哪些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针对夫妻债务进行了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视角二:哪些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以一方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另一方未时候进行追认,那么可以认为该借款是用于一方个人消费了,应该属于一方个人债务,并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负债,如何认定需要把握几点:第一,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另一方不知晓该笔债务的存在;第二,该负债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只是用于个人事务了;第三,另一方并没有针对该笔债务进行事后追认。

视角三: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相反,如果存在以下情况,那么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一、以夫妻共同名义对外借款,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另一方事后进行追认,该借款也成为了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但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例如个人对外借款用于家庭买房、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银行贷款和信用卡借款,都被W先生用于个人消费和个人事务了,并未用于同L女士的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并且L女士事后并未进行追认。那么这些债务应属W先生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文根据孙旭权律师团队成功代理的真实案例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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