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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辉律师
李开辉律师
河南-信阳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引起的以房抵债合同无效

民商法2019-06-04|人阅读

肖xx、胡xx因资金需要于2012年7月18日向李xx借款10万元,利息1分5厘(月息1.5%),胡xx、肖xx当场出具借条并签名,借款时间为2012年7月18日。后经李xx多次索要两借款人支付了2年利息36000.00元(分别为2012年7月18日-2013年7月18日,2013年7月10日-2014年7月18日),本金及余下利息拒不偿还。2017年2月8日肖xx与李xx签订购房协议一份,约定肖xx将自有带有电梯八楼东一单元一层面积140平方米的房屋作价206000元出卖给李xx抵债,李xx再补给肖xx6万元购房款,肖xx将借条原件当场收回。协议签订后并未履行,后李xx将肖xx、胡xx诉至法院要求偿还10万元借款本息、购房协议无效。后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审理判决胡xx,肖xx共同偿还李xx10万元借款本息,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成功为原告挽回损失。本案历经一审、二审、被告的重复起诉,终于尘埃落定,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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