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吴一帆律师
吴一帆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担保机构无证据证明其提供相应服务的,无权收取“管理费”

债权债务2020-07-05|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第一被告陈某与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贷款金额600000元,随后该公司向其放款582000。同日,原告某担保有限公司与二者签订《保证合同》,以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合同》约定:前期服务费18000元在放款前一次性支付,担保费每月1200管理费每月4800元。同日,第二被告林某签订《反担保保证书》,针对原告为第一被告陈某提供的保证,提供反担保保证,约定按照保证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第一被告陈某未依约还款,原告诉至法院。

本律师受第二被告林某委托代理该案,提出原告不能证明其提供了担保费、管理费对应的服务,无权收取该费用,该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二、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原告在为被告提供担保时,已先行收取了前期费用18000元,占全部所借贷款的3%,后又每月按600000元的1%收取管理费和担保费,其各项费用总计达到贷款总金额的27%,大大高于行业内平均收费标准,被告亦对此提出异议。现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收取该两项费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同时原告陈述其交易方式为由被告每月将贷款本金、利息、管理费、担保费交付至第三方平台,由原告与小额贷款公司各自从该交付的款项按款项性质进行分配。根据该交易模式结合担保公司行业运行的通常收费标准,原告收取的前期费用已能覆盖其业务成本,无证据证明原告为管理被告的账户产生其他费用。

因此,对原告主张的管理费、担保费不予支持。

三、律师说法

在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前,应向业务人员详细了解依约将收取的费用种类、费用标准及相对应的服务。若利率和各种费用合计年利率高于36%的,应当谨慎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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