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被告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2017年12月2日,原告找被告对账,经核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部分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结欠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
2018年3月份,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壹拾万元及利息。原告提供了借条、多份转账凭证(累计转账6.4万元),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被告虽抗辩借款金额只有三万元左右,借条是被原告胁迫出具的,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得到法庭的采信,最后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壹拾万元,并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壹拾万元及利息。
综上,在民间借贷中,出现转账金额与借条金额不一致时,被告往往会抗辩借条上体现的借款金额不实,主张借条是扣掉利息或被原告胁迫而出具等理由,这时原告可进一步提供证据,还原客观事实,让自己的主张更有说服力,使诉讼请求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