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纠纷:事业单位想解除聘用关系,补偿金必须给到位
【审理法院】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张鹏旭律师
【案情简介】
钟先生在1998年入伍前便进入A事业单位工作,并于退役后与A事业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A事业单位以组织机构变动为由,要求钟先生待岗,双方签订待岗协议,协议约定A事业单位每月给钟先生发放生活费。直至2020年,A事业单位突然要求钟先生上岗,并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给钟先生安排了需要专业技术的岗位,而钟先生并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钟先生予以拒绝,A事业单位以钟先生未按时上岗为由解除聘用关系。钟先生委托本人提起仲裁。
【案情分析】
A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属于违法解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法解除聘用合同的,解决办法只有要求继续履行聘用合同。而实际上钟先生也并不愿意继续在A事业单位工作,故协商解决是对双方最有利的。
【审理结果】
经过开庭,双方均表达愿意协商解决。最终,A事业单位向钟先生支付一笔赔偿金,双方协商解除了聘用关系。
【律师建议】
在聘用关系纠纷中,事业单位违法解除聘用关系的,法律上仅支持继续履行的诉请,故无法达到即解除聘用关系又得到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效果,要想拿到赔偿金并解除关系,最好的途径就是协商解决。为此,在提起仲裁过程中,可以通过将诉请金额加大等手段,将谈判金额提高,争取利益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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