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某某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向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微山县崔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微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环环某某泰(微山)投资管理公司所有的营业执照、印章、财务账册资料。两被告辩称原告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微山县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北京环某某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委托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本律师指导委托人补充了证据,并且精心准备了二审代理词。最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委托人的一审诉讼请求(终审判决)。
案号:(2017)鲁0826民初1702号
案号:(2018)鲁08民终14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