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善某工贸有限公司起诉菏泽净某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曹县银某木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本律师指出原告起诉缺乏证据基础,并且询问原告提供的证人时,发现其有做伪证的嫌疑,遂穷追猛打,其当庭改变在先证言。其证言,未被法庭采信。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淄博善某工贸有限公司“理由不当,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案号:(2019)鲁0891民初22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