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1日,上诉人马某与被上诉人山东容某公司(委托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山东容某公司将某商场第三层商铺租赁给马某使用,租期十年,第一年租金三十五万余元,逐年递增。2017年7月马某使用该商铺经营的娱乐会所停业,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的租金,赔偿损失四百余万元以及其他诉求。山东容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马某支付拖欠的租金,赔偿损失二百余万元以及其他诉求。经过审理,一审法院驳回马某全部诉讼请求,支付山东容某公司部分诉讼请求。上诉期内,马某提出上诉,山东容某公司未上诉。
山东容某公司委托本律师担任其二审阶段代理人。本律师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出租、承租未经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以便将来使用,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受到法律保护。签约时,上诉人愿意承租可能手续不全、无法立即使用的房屋,表明愿意承担相关商业风险。上诉人的装修价值损失是自己违约造成的。二审法院采信了山东容某公司的答辩意见。
案号:(2019)鲁08民终3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