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谢某,汉族,因涉嫌洗钱罪于2017年5月4日被执行逮捕,涉案金额达4500万。 本案案情复杂,多次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为,谢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及性质,提供资金账户,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洗钱罪,且洗钱数额特别巨大,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在接受家属委托以后,作为辩护人多次到看守所会见,查阅相关案卷。最终在庭审过程中,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对谢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辅助地位,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百三十万。
相关法律: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 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