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加丽律师
王加丽律师
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离职后保密协议合同纠纷

劳动工伤2019-11-30|人阅读

案情简介:

李某为某公司的员工,在李某离职以后,公司拿出了《保密协议》、《承诺书》认为李某违反了上述协议,要求李某赔偿公司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在接受李某委托后,本律师从案件的事实出发,运用法律专业知识,针对原告所提出的《保密协议》、《承诺书》等进行一一反驳,并且对原告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据进行质证,此案经历了一审、二审,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8800元由公司负担。此案委托人李某密切配合律师的工作,避免了50万的损失及相关的诉讼费用,对此结果,李某非常满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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