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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华律师
刘德华律师
湖北-黄冈
主办律师

女方怀孕,男方是否可以起诉离婚?

离婚2019-07-25|人阅读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201549日,双方办理婚姻登记。2016911日,李某在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发现陈某怀孕。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20161114日,法院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为由,驳回起诉。李某上诉,2017315日,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律师观点

本律师认为:1、本案中李某起诉陈某的理由是“陈某与其他异性同居怀孕”,陈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当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的范围。2、《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在一审庭审中,陈某同意离婚,陈某放弃法律对自身的保护,说其本人对离婚已有思想准备。故此,基层法院不应驳回起诉。

三、法条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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