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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2012年12月11日,汪X与张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张XX将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以220万元售与汪X,张XX协助汪洋办理产权证。过户后一月内交付房屋。如任何一方违约,则按合同额日千分之零点二支付违约金。后因张XX未及时将房屋过户给汪洋,汪X起诉至法院,要求张XX协助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支付违约金132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于 2013年4月11日作出判决:被告张XX将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过户与原告汪X,同时支付违约金13200元。一审判决生效后,因张XX未履行义务,汪X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张XX已将该房屋过户给了申请执行人汪X,并支付了违约金13200元。 靳双权律师律师评析: 一、汪洋与张曼曼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合法有效之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汪洋与张曼曼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合法有效之合同。 二、对于有违约行为的,违约一方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之规定,因张曼曼违约,应按合同违约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 三、对于合法有效之合同,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之规定,汪洋与张曼曼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汪洋履行了付款义务,张曼曼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过户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