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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伟律师
郭伟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章某工伤保险待遇案(双倍赔偿金共计87万)

劳动工伤2020-04-15|人阅读

企业与发生工伤的员工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后发现对己方不利便要求撤销!本人代理的员工一方,跟了整整一年半的案子,从签订协议的谈判到案由的确定、到撤销权期间、再到反诉及生命健康无价之辩论,寸土必争,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坚定了自己的职业理想!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两倍多的赔偿金!

以下为代理意见节选:

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并反诉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原告所称与事实不符:原告并未对被告进行“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被告伤后右眼失明并被摘除眼球、左眼损伤严重角膜有异物,因此被告遵医嘱在与原告签订协议时未去除纱布;被告伤后原告及**公司对被告不闻不问,故才至项目方寻求调解,因被告系**农民在上海无力继续治疗和生活,故希望与原告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以便回老家继续治疗;被告作为劳动者属于弱势一方,无能力强迫原告签订协议,且调解当日原告及**公司的法务、财务、人事及负责人等均在场,协议文本也是原告方起草,因此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双方也不存在重大误解,理由是双方不是以伤残等级为基础签订该协议,事故发生后,被告双眼都受到损害,已经做好了双眼失明的准备。此外,本案的撤销权超过除斥期限。协议签订时间2018年7月13日,至原告起诉已经过1年,原告撤销权已经消灭。同时被告(反诉原告)认为上述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已过,原告(反诉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给被告(反诉原告)生活及后续治疗造成了很大影响,故提出反诉诉请:1、反诉被告**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一次性赔偿终结协议书》,立即支付反诉原告一次性工伤赔偿金609,000元并赔付逾期损失25,852.80元(计算方式:自2019年2月4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计算274天,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按年利率4.35%×1.3倍计算),其后的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上述计算方式计算至反诉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2、反诉被告**公司承担反诉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30,400元;3、本案反诉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部分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被鉴定人于2018年6月10日受伤,其损伤主要为双眼眼损伤(爆炸伤),双眼创伤性眶内异物。住院后行‘右眼球内容物剜除﹢义眼座植入﹢右眼眶异物取出﹢左面部异物取出术’手术”,被告确属双眼受伤;根据《一次性赔偿终结协议书》“鉴于…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眼部受伤”,双方签订协议书也并不以被告双目失明为基础,故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签订协议时误认为被告已双目失明,其存在重大误解的主张本院难以采信。此外,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被告之伤被鉴定为XXX残疾,被告所受身心痛苦无法用金钱评价,故原告认为《一次性赔偿终结协议书》显失公平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双方签订的《一次性赔偿终结协议书》不具有可撤销情形,故原告请求撤销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7月13日签订的《一次性赔偿终结协议书》及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确定应当支付被告的工伤赔偿金额380,000元,扣除已支付260,000元,实际尚应支付1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有限公司本诉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原告)**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被告)**一次性赔偿金余款609,000元;

三、反诉被告(原告)**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被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60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起至反诉被告实际付清时止,在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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