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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伟律师
郭伟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李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终获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2020-04-15|人阅读

案情:

本律师接受李某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李某,向其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并及时提供了法律解答,向办案机关了解其涉嫌犯罪的有关情况,从以下方面论证了检察机关无需批准逮捕李某的理由:

一、李某本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就本案而言,开设赌场罪并不属于暴力型犯罪,对李某不予批捕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据李某本人陈述,其在某公司工作八年有余,一直踏实勤恳的工作,并非以赌博为业的“无业游民”。另外,李某是否开设赌场的有关证据应该已经被贵局掌握,如果嫌疑人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据李某本人及其亲属陈述,李某在此之前没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无犯罪前科,并非本质上的社会危险分子。因此,对其不予批捕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二、李某可能并未触犯开设赌场罪。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李某本人交代,其在5月中旬通过前同事王某认识了张某等几位某省人,后在田某的多次电话邀请下先后参与了田某等人组织的赌博八次,且每次都是输钱,并欠下不少赌债。直到李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妻子李某仍然接到不少讨要赌债的电话。在这八次赌博中,李某表示其并未组织过任何一次赌博,也没拿到过任何的赌场分红,仅有的两次次拿到的组织者给的八百块钱与五百块钱,也是因为其所带的赌资全部输光,没钱打车回去,且离发工资也有较长时间,组织者出于同情且希望李某继续参赌捧场才给的这八百块钱及五百块钱的“打车费”。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规定可知,赌博罪及开设赌场罪与一般的违法行为的界限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日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因此,李某可能并未触犯开设赌场罪。

三、李某刚刚结婚即被刑事拘留

根据李某妻子李某提供的二人的结婚证发现,李某于2018年某月日日刚结婚,蜜月期还未度完即被刑事拘留,对李某的妻子打击较大,其每日以泪洗面,寝食难安,面临的压力极大。希望贵院充分体谅一对新人组织一个家庭的不易,在不严重影响侦破此案的条件下,充分考虑下李某的困难,挽救这段婚姻,予以批准此次的取保候审申请。

综上,对嫌疑人李某不予批捕,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也不会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能使李某更容易接受亲属的批评教育,不再前往赌场等危险的场所。

分析: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往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安抚其情绪;同时,积极联系办案机关,沟通案情,为嫌疑人取保创造各种合法有利的条件,在时机成熟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及律师意见书,最终,李某成功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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