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张仕友律师
张仕友律师
江西-九江
主办律师

自己身份证被他人盗用注册公司后被债权人起诉如何挽救

行政诉讼2019-08-01|人阅读

原告刘某。

被告九江某某某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张仕友,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2016年10月18日刘某通过另案知晓自己因为系某某公司的股东而被起诉,原告对这一情况根本不知晓。在被告处查询得知自己是法律上的某某公司的股东。档案上的刘某签字均不是刘某本人所签,系他人冒签。原告认为被告在审核某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时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作出错误的登记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该公司已经注销,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登记行为违法。

原告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刘某本人的亲笔签字字样,证明工商注册过程中所有签名不是刘某本人真实签名。

2、某某公司工商档案,证明被告在登记过程中没有尽到基础的审核义务,登记信息和注销信息中“刘某”的签名不是原告本人签名。

3、申请对工商登记中“刘某”的签名司法鉴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程序合法,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告申请设立登记某某公司,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了设立公司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被告认为申请材料齐备且符合登记条件,故作出了工商登记,其程序合法,被告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只作书面审查,不具有实质审查的义务。故无须对原告的签名是否真实进行审查,被告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某某公司已注销,无需再撤销登记。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其起诉。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

经庭审质证后结论:材料中“刘某”的签名均不是本案原告刘某所书。

法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及申请鉴定结论,均证明企业登记、注销材料中的签名,均不是刘某本人所写。被告提供的证据和依据,能够证明被告在进行工商登记、注销的过程中,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本院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司法鉴定,登记材料中的“刘某”签名确不是原告所签,该公司的设立、注销登记都是错误的,原因是申请人向被告提供虚假的材料所致,应予撤销,但鉴于该公司已经注销,不具有撤销的内容。被告在本案中的公司设立、注销登记行政行为中,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尽到书面审查的义务,没有未尽到职责的行为。申请人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其应承担责任。被告没有过错和违法的行为。故原告诉请认定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要求确认被告九江某某某市场和监督管理局对某某公司的设立、注销登记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若自己身份证被他人盗用,用于注册公司或者注册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若因公司债务被债权人起诉后,身份证被盗用人有可能被法院判决向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出现类似情况,建议尽早咨询委托律师介入,通过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方式,撤销错误工商登记,以从源头上避免不当责任的承担。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