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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嘉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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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公司销售员承诺兑付理财款靠谱吗?

债权债务2019-11-11|人阅读

理财公司销售员承诺兑付理财款靠谱吗?

徐嘉怡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陈某在某投资公司准备购买理财产品,经公司的销售员张某引导下,与投资公司签订了《资产管理咨询服务协议》,一个月到期还本付息。该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为8.5%,陈某在签订合同当天就支付了10万元。

后来因投资公司到期没有兑付,张某在2015年11月就向陈某出具借条,约定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

陈某到期等不到张某和投资公司兑付理财资金,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理财资金及利息。

【判决结果】

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

【律师评析】

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直接的借贷关系。

本案的经过是,陈某先通过投资公司投资理财,在投资公司不能兑付理财款后,再由投资公司的销售人员张某向陈某出具借条,此时张某与陈某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借贷关系,也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但本案中张某向陈某提供了借条,且借条约定了与陈某投资理财款金额相符的借款金额且明确了还款时间。借条内容充分表达了张某愿意代为清偿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陈某得以主张他的理财款。

徐嘉怡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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