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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灿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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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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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债权债务2020-05-27|人阅读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3民终414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某,男,汉族,1954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灿民,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男,汉族,1973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早,北京大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7民初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李某作为出借人要求周某偿还借款,但其在二审庭审中对该借款款项来源陈述为其中仅10万元为其自己资金,其余均为牛某及牛某的资金,周某在诉讼中均辩称已向实际借款人牛某偿还了全部款项,对于李某与周某之间借贷关系是否存在以及本案借款款项的来源,一审法院并未查明,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7民初9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武玉檀

审判员  杨 楚

审判员  殷 萍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郝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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