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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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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

商标法2022-06-23|人阅读

案情介绍

原告公司某日化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是专业从事洗涤和洗护用品的生产企业,销售额连续多年稳居全国行业榜首。原告公司获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3 类的洗衣粉;洗涤剂;织物柔软剂(洗衣用);家庭洗衣用亮色化学品(洗衣)等。

原告公司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源于对自然健康的追求和对高科技的感悟,致力于追求健康洗涤,为家人带来安全呵护的行业最高目标; 原告公司进行广告媒体宣传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原告公司商标广告词更成为消费者耳熟能详的广告宣传语,其“植物萃取精华、环保、健康”的宣传理念,寓意深刻,给消费者深刻、良性的视觉和感官印象,成为区别原告公司商品来源的显著标识。

原告公司发现被告销售假冒原告公司注册商标洗衣皂的行为,经与原告公司产品仔细比对发现,案涉侵权产品与原告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案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含原告公司注册商标字样,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对比,在文字、字体、发音、含义以及使用类别上均为高度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比对,突出使用的产品标识与原告公司注册的商标非常相似。原告公司认为被告公司产品明显会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被告销售侵犯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了原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公司认为:被告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被告公司从未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也无法确定涉案侵权产品的来源,原告公司主张被告公司侵犯其商标权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涉案侵权产品是由其他人员冒用被告公司的商标与企业名称生产销售,此前被告并不知情,直到被告公司收到法庭传票、起诉状后才知悉被诉侵权产品情况。本次纠纷中被告公司的商标权与企业名称也受到了不法侵害,也是不正当竞争的受害者,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

案情分析

原告公司荣获“全国轻工业卓越绩效先进企业”、“2007 年度中国优秀诚信企业”、 “全国最具价值日化品牌”、“全国最具价值民营品牌五十强”、 “全国质量诚信标杆典型企业”、 “全国日化行业质量领军企业”、“中国经济十大领军企业”, 在 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排名第靠前。

关于是否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

第一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类别,其外包装上突出使用的被告公司商品名称标识与原告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商标高度相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被控侵权产品应视为侵犯原告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明确标注为被告公司出品,地址、二维码等信息均指向被告公司,标注的被告注册商标亦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所注册,虽然被告公司辩称涉案侵权产品是由其他人员冒用被告的商标与企业名称,被告从未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但是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其他生产、销售厂商,故可以认定被告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

可认为被告公司未经原告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其行为构成对原告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于法有据。

第二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

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因原告公司未提

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此获得的利

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根据原告公司商标的知名度、侵权商品的售价、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经营时间、经营规模、疫情影响以及原告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同时考虑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酌情确定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某日化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综上,被告公司存在侵害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应承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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