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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世丽律师
何世丽律师
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02案例︱离职时公司一分不赔,律师为我争取了5万赔偿

劳动争议2019-08-07|人阅读

【案例回顾】2014年5月1日,小阳与A公司先后续签了四年的《劳务协议》。2018年5月1日,应A公司的要求,小阳与B公司签了三年的《劳务派遣合同》,但前后工作场所、工作岗位皆无变化。2019年5月1日,合同还未到期,B公司辞退了小阳,并且一分钱都不愿支付,理由是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因不服公司的辞退制度,小阳前来委托笔者帮忙代理这个案件。

【办案分析】小阳的情况并不是个例,这是当下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很多公司为了减少用工成本,与劳动者签署“劳务协议”,这样,公司既不用缴纳社保,也规避了公司的诸多责任。

“劳务协议”,顾名思义其实是平等主体之间签署的将劳务服务外包,由一方支付劳务报酬的合同,这种情况下两者主体之间地位平等,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但在实务中,一些虽名为“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临时工”的称呼,但实质上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

首先,在搜集到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之后,笔者依据《劳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和最高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解释(四)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的新用人单位的,其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至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规定,因此,结合到小阳的工作环境,即前后工作场所、工作岗位皆无变化,只是劳动合同主体前后发生了改变,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把前面工作了4年的与现在合并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即计算五年的)。

【仲裁请求】笔者的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劳动关系(为了补缴社保);2、支付赔偿金(5×2);3、未缴纳社保的社保待遇损失(失业保险金);4、其他,诸如加班工资,差额工资等。

【仲裁结果】开庭过程中,公司一口咬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当笔者拿出证据来的时候,对方无话可说。庭后仲裁员也做了多次调解,但是公司仍然盲目的坚持自己的看法,认为不构成劳动关系。最终,拿到裁决书的时候,笔者看到仲裁庭全部支持了笔者的仲裁请求,公司须支付给小阳5万元。

【办案小结】综上是笔者在办案过程中的一些思路和工作总结,总的来说,本案还是比较成功的。成功之处在于为委托人争取回了其应得的利益。律师在办理劳动案件过程中,一定要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实和细节,需要清楚单位和员工之间的内在关系和法律关系,同时,需要把握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查询同类案例的判决,从而对案件进行综合判断,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律师工作也是这样,任何案件的成功都需要大量的办案积累和不断的经验总结,才会提高律师对案件的把控力和执行力。

作者:何世丽,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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