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XX与金XX(KXXO)、车XX(KXXXA)、朴XX、XX市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1)粤XXX民初XXXX号之一
原告:揭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素娜,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XX(KXXHO)。 被告:车XX(KIMXXHA)。 被告:朴XX。 第三人:XX市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X市XX街道新城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7。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原告揭XX诉被告金XX(KXXHO)、车XX(KIMXXHA)、朴XX、第三人XX市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揭XX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诉前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朱 X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