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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顺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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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
主办律师

徐某上诉韩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合同纠纷2021-01-21|人阅读

2020年9月8日,韩某告知我,一审被告(上诉人)徐某不服一审判决,现已经提起上诉,希望再次委托我作为代理人。本人介入后,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原则认真研究了对方上诉状。徐某上诉请求:1.撤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0)云0302民初341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韩某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未扣除韩某从其处支取的款项37700元,在写欠条给韩某时,由于双方是亲戚关系,就没有扣除韩某平时支取的费用;2.其在欠条上面批注内容履行期限明确,只是对付款附了条件;3.欠款内容的欠款人与落款人处的欠款人不一致,欠条内容的欠款人为花柯建安公司第八工程处,落款的欠款人为徐某。

韩某及代理人答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人徐某的上诉;2.上诉人徐某称未扣除支取的37700元无事实依据;3.上诉人徐某认为该欠条对付款附了条件,其不予认可,最多属于约定不明,其可随时主张。

韩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944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86元,由上诉人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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