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民终36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男,19xx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汉超,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麟,男,19xx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某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花,女,194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某区。
上列两名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名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鑫磊,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许某明,男,19xx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汉超,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某因与被上诉人许某麟、李某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19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许某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许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上诉人许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俊
审判员 卢薇薇
审判员 俞 璐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万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