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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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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合伙人律师

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属于彩礼吗

婚姻家庭2020-02-13|人阅读

案情回顾

原告: 曲某祥,男

被告 :李某,女

曲某祥与李某于20156月通过某交友网站相识,同年8月,双方签建立恋爱关系。2015112日、1122日、1123日,曲某祥通过其银行账户分三次向李某的银行账户转帐汇款人民币6万元、4万元、5万元,三次共计15201512月李某赴韩国进行吸脂整容手术。20162月起,曲某祥又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分别14次向李某转账汇款合计18,000元。20168月开始,原告与被告双方发生矛盾,在双方微信联系过程中,曲某祥曾发信息质问李某说:“你知道感恩吗?我花了15万让你去韩国整容,你就这样对我的吗?”20172月李某与他人结婚。后曲某祥以返还彩礼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返还彩礼168,000元。

争议焦点

曲某祥给予李某的钱属于彩礼还是赠与?李某是否应予返还?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婚约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贵重物品作为彩礼是订立婚约的基本形式,并大多会有父母和亲朋好友在场见证。曲某祥和李某均认可双方没有正式订婚,曲某祥给予李某金钱的方式系分多次转账汇款,且其转账行为贯穿双方恋爱过程,不符合一般大众认知的彩礼给付方式,曲某祥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给付李某的金钱系彩礼,应为曲某祥恋爱期间对李某的馈赠。

因此一审驳回其某项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订婚给付彩礼是我国自古的一种风俗习惯,而男女在恋爱期间互赠财物也是日常生活很常见的现象。由于现在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高,而恋爱期间互赠财产的价值也逐渐变大,因此恋爱分手后男女双方因为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所有权问题容易产生纠纷。

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彩礼与婚前一般赠与的界限,因此很容易产生纠纷。二者的特征以及法律属性还是存在以下几方面明显的区别:1彩礼的给付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即双方缔结婚约;而婚前一般赠与没有这个目的性;2彩礼的给付一般基于风俗习惯,而婚前的赠与一般基于个人自愿;3彩礼的价值数额一般较大,而一般赠与数额会较低,当然现在情况也不尽然如此了;4给付财产是否不得已。婚前一般赠与是赠与人表达自己的感情,不附任何条件赠与受赠人,而赠送彩礼一般来说价值都比较大,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不能说是心甘情愿。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关于彩礼的返还有相关规定,但本案中曲某祥没有证明自己给付李某的钱的性质是彩礼,即财物的给付是以双方将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应按照一般赠与处理,已经赠与的财物无法定情况不得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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