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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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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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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成功追讨欠缴租金和房屋占用费7.9万元

合同纠纷2020-01-31|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5日承租了林某位与广州市天河的某写字楼物业,2019年6月起,该公司开始逾期支付房屋租金及管理费,林某多次催告,被告不但不按约支付,甚至拒接电话、无法联系上。而房屋又被上锁占用,林某也无法出租给新的租户。2019年11月底,林某委托本律师处理此案,提出诉讼,要求公司:1、公司搬离该物业,不得继续占用;2、支付欠交的5个月房屋租金35000元;3、按租金标准支付实际腾退之日止房屋占用费;4、支付违约金、5、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案情分析

案件难度:1、林某还未提出解除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要求,解除权的行使需要通知;2、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过高,可能难以获得支持;3、因年底案件较多,广州地区法院立案速度较慢,若房屋继续被占用,当事人的损失将继续扩大。

二、案件结果

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先是指导当事人送达解除通知给被告公司,在法律是形成解除事实。周末加班迅速准备立案材料,在两天后就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期间多次致电立案法官沟通立案,并两次亲赴立案庭跟法官沟通,终于在12月中旬立案。同时,向被告公司积极联系,谈判协商,告知继续占用的费用和违约金将持续扩大,可以先腾退。这样可以让我的当事人将房屋重新出租,减少损失,并起草修改腾退协议。经两次与被告谈判协商,被告在12月底先将房屋腾退,并在除夕前,向我的当事人支付欠的5个月租金35000元以及违约金44000元,合计79000元的赔偿。

三、结语

一旦承租人拖欠租金,违约,产生租赁合同纠纷,出租人应当第一时间行使解除权,避免损失继续扩大。根据合同法九十六条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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