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涂国西律师
涂国西律师
云南-昆明
主任律师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9-09-02|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广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郭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调查和阅卷,以及参加了法庭调查和听取了公诉人的发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危险驾驶罪没有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

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隔时醉驾,从当天11时开始吃饭饮酒至被查获,达9个多小时。中午1230分吃完饭后还在家睡觉近7个小时,自认为中午喝酒的时间已经过了很长,酒应该散发差不多了,身体也无不良反映,并且饮酒后间隔数小时,抱有侥幸心理而开车。

被告人醉酒程度不高,酒精检测仪检测为90.8mg/100ml,血样检测为111.32mg/100ml

被告人在街道上行驶,无在高速路及危险路段驾驶,行驶速度不快,也未因醉驾造成实际损害。

二、被告人被查获过程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无逃跑、抗拒执法等情节。

三、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出具《认罪悔罪书》,对自己犯下的罪行进行反省和悔恨,痛改前非,并决定不再喝酒,向身边的朋友宣传酒后不能开车,志愿做一名酒驾法治宣传者。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前表现一直很好,未受过行政和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等相关规定,恳请人民法院给予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涂国西

201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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