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C某某违背被害人Y某某的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有报警记录、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C某某构成强奸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律师工作:
律师接受委托介入后,根据多年办案经验,多次会见C某某,多次认真仔细阅卷,积极主动与办案人员沟通,提交了长达五千余字的无罪的辩护意见。
辩护观点:
发生性关系证据不足,违背意愿证据不足,C某某不构成强奸罪,因为:
第一,从被害人Y某某的职业和经历看,案发前Y某某从事卖淫活动且多名男性发生性关系,对与异性发生性关系态度比较随意。
第二,从被害人Y某某与犯罪嫌疑人C某某的关系看,案发前两人往来频繁、深夜私聊、关系暧昧。
第三,从被害人Y某某的对案发过程的陈述看,诸多细节前后矛盾、不符常理。
第四,从被害人Y某某的报警时机看,其在和朋友商量要求C某某帮忙偿还贷款被拒绝后选择报警,要挟意图明显、报警动机存疑。
第五,从犯罪嫌疑人C某某本人的供述看,其供述双方系情人当天自愿发生性爱抚等“亲密关系 ”,与聊天记录、诊断证明、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相印证。
第六,从有关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看,几名证人与被害人Y某某系朋友关系,其作出的对C某某不利的证言证明效力存疑。
辩护效果:检察机关全部采纳辩护观点,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C某某重获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