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马彩霞律师
马彩霞律师
浙江-宁波
合伙人律师

因家庭琐事争吵离婚纠纷案

离婚2021-03-24|人阅读

  浙

  民

  (2020)浙 *2** 民初 *7**

  原告:王某,女,19** * * 日出生,汉族,医护人员,住宁波市**区某某***社区居委会xx 幢 xx号xx 室。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王某某,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 ** ** 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区某某***社区居委会xx 幢 xx号xx 室。

  委托代理人:马彩霞,浙江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为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20 年 * **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教育3000 元;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两套房子(某某***社区居委会xx 幢 xx号xx 室、梅山美的蝴蝶海 x 期 xx栋 xx 室,估价约 300 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0 年 * *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相识后,于 20** * *日登记结婚,于 20** * * 日生育女儿李某某。婚姻存续期间,购置了两套房子,一台车辆等。被告曾在 20** * **日向原告出具过保证书,内容有不打老婆,如违反净身出户,不辱骂人格,分担家务,给老婆买辆好车等等。2016年,双方因为琐事,发生争吵打架造成损伤。20** 5、6、12月份,双方又因家事争吵两次报警。现因家庭矛盾未能沟通,积怨日深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原、被告自愿结婚已十一年,应建立了夫妻之情。双方因为家庭琐事争吵难免,并无大的矛盾,被告曾出具过保证书,承诺不打骂老婆等,仍因争吵打架造成伤害,主要责任在被告,现被告当庭陈述离婚对家庭、孩子伤害大,不同意离婚,要好好维护家庭,希望婚姻继续走下去等,应视为对自己行为的反省,故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若能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00 元,减半收取 150 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 **

  二*****

  代书记员

  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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