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当事人张某于2019年6月1日在案发现场被涉案侦查人员抓获。侦查人员当场查获疑似毒品60包,总净重130克。经鉴定后确认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张某家属于案发次日即与杨萌律师进行接触,并在充分沟通后确认委托作为张某的辩护人。
办案进程:
2019年6月4日,杨萌律师前往珠海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张某,了解基本案情:张某是被其朋友李某欺骗才到案发现场的,其接收涉案包裹时并不知悉里面是什么物品,疑似毒品交付人在“交付”时,也没有告知张某是什么物品。案发前李某没有向张某支付任何报酬。案件事实足以证明张某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2019年6月7日,杨律师向珠海市公安局某分局出具了《关于对张某作出终止侦查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2019年6月14日,杨萌律师在再次会见张某后,根据案件最新情况,再次向侦查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
2019年6月25日,杨萌律师根据鉴定意见,向侦查机关出具《关于对张某不予提请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中详细说明了本案应予不提请逮捕的相关情况。
2019年6月28日,侦查机关将本案报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
2019年7月3日,杨萌律师再次回见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关于对张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2019年7月12日,杨萌律师当面向经办检察官陈述律师的辩护意见。在与检察官沟通期间,检察官对杨萌律师的工作表示认可,并认为辩护律师认真、尽责。
办案结果
2019年7月18日,检察机关对张某决定不予批捕,张某被取保候审。(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取保候审的案件,取保候审一年届满后,侦查机关一般都会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