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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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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天律师为杀人犯成功辩护 审理法官皆起立护送其出庭

刑事辩护2020-02-20|人阅读
巨天律师为杀人犯成功辩护 审理法官皆起立护送其出庭

一、 KTV包厢里突发命案

2017年12月21日22时许,位于湖北省南漳县城关镇繁华地段某KTV一包厢里,歌声悠扬,人声鼎沸,客人相敬推杯换盏,好不热闹。突然,有人高喊:“杀人啦,杀人了”。霎时,空气似乎凝固了,歌声、喧闹声嘎然而止。人们看见一名体形稍胖、大约有二十七八岁青年男子爬倒在地板上,头部朝向门口,其浑身和地板上淌了一滩鲜血,鼻腔和胸部似乎还有微弱的呼吸。这时候,一名坐在沙发边的三十多岁的青年站起来,手握一把带血的匕首刀子,朝里面的客人晃了几下,便慌忙逃离案发现场。

此时,KTV一位姓金的女工作人员立即拨打了110和120报警和救助电话。受伤男子胡某被送往南漳县人民医院抢救,因流血过多而死亡,殁年27岁。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和侦查,锁定廖某某为本案嫌疑杀人凶手。当晚,廖某某将胡某刺倒后,便从KTV门前拦了一辆出租车向襄阳方向逃窜。在途中,他曾接到南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民警的电话,通知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廖某某出于惊慌与害怕,竟然挂断了民警的规劝电话,取出并扔掉自己的手机卡,开始了漫漫的逃亡之路。到达襄阳后,廖某某打算坐火车或者长途汽车向南方逃窜。由于坐火车或者长途汽车都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廖某某预感公安机关也许将其列为网上通缉逃犯。于是,廖某某放弃原先打算,他花了500元钱,在襄阳火车站广场改乘一辆出租车沿着316国道向枣阳方向逃跑。在枣阳市襄阳路,他将其作案的匕首刀子扔进一片小树林里,然后搭乘一辆出租车逃到安陆,折返后沿107国道经广水来到河南信阳市。在信阳逗留一个晚上时间。第二天下午,最终到达河南省郑州市区落脚,躲藏在一家网吧里靠打游戏度日。20171225日,廖某某被郑州市金水分局巡逻民警抓获,后移交到南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19日被批准逮捕。

二、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被提起公诉

2018425日,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向襄阳市中院提起公诉。原告杨某某、胡某某向人民法院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715731.5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日2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酒后应张某之约来到这家KTV唱歌。因为迟到,廖某某与包厢内每人喝了一杯啤酒,唱了一首歌表示歉意。唱完歌后,被害人胡某又要求廖某某与其喝酒,两人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廖某某遂从上衣口袋里掏出一把折叠匕首刀子,朝胡某左肩部刺了一刀,左、右腿部各刺数刀,致胡某当场死亡,廖某某遂逃离现场。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胡某生前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右腿,致右侧股内侧动脉断裂大出血而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提请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法庭公开审理律师为被告人依法辩护

2018612日,这起特大刑事案件在南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襄阳市人民检察院两名公诉人员出庭支持公诉。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自军作为被告人廖某某一审刑事辩护人参加庭审活动。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为了证明被告人犯故意伤害(致死)罪成立,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廖某某口供,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客观存在。证人鲁某某、张某、李某、冯某、杨某某、尹某某、程某某证言。证实20171221日晚,他们一行7人在KTV包厢里唱歌、喝酒、聊天。张某喊廖某某过来和其他几人每人喝了一杯啤酒,唱了一首歌,然后廖某某在胡某旁边坐着聊天。有人突然看见廖某某拿出一把刀朝胡某大腿扎了一刀。过了一会儿,廖某某站起来骂了一句,拿着刀指了大家一下就走了。他们见胡某摔倒在地上不动了,打开灯一看,胡某身上有血,地上也流了很多血。KTV工作人员赶紧打110、120急救电话报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展示了当时案发悲惨场景。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辨认笔录,证实胡某生前被廖某某用单刃刺器刺伤右腿,致右侧股内侧动脉断裂大出血而死亡。

被告人廖某某对故意伤害(致死)事实以及相关证据均不持异议。辩护律师朱自军在庭上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故意伤害(致死)事出有因,起因于被害人逼其喝酒并进而辱骂所引起的。当晚,在KTV包厢里,胡某要求廖某某与其喝酒。廖某某说,我喝多了,不能再喝了。胡某骂廖某某:你装什么逼。胡某还骂廖某某说:我靠你妈,你牛逼啥子?胡某又推了廖某某一下,说:你好牛逼吧!说后,就坐在包厢门口左边拐角沙发上,嘴上还说个不停。廖某某当时就生气了”。于是,廖某某便借着酒劲,掏出携带随身防身用的匕首刺向被害人,从而造成十分悲惨的后果。由此可见,这是一起事前无预谋、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行为。(二)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很好。被告人被警方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主动认识自己犯罪行为的错误,对犯罪事实没有隐瞒和反复。201818日,被告人廖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主动说出作案凶器的扔弃地点,带领民警很快找到了单刃折叠刀,为查证案件事实起到重要的作用。(三)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具有认罪悔罪的态度。被告人廖某某在驾校期间一直表现不错,平时喜欢说话,从没有和他人发生过矛盾。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朱自军针对原告的赔偿请求,提出如下答辩意见:原告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慰抚金于法无据;交通费、安葬费应当据实核准。

四、庭审后惊现感人的一幕

按照法定程序,被告人廖某某作最后陈述。他以诚恳的态度向被害人家属们致歉,表达了他忤悔、繁杂的心情,请求他们予以宽恕与原谅。随着审判长手里的法槌落下“噹”的一声,法庭审理活动正式结束。但是,坐审判席上三名法官和四名陪审员并没有立即离开,而是走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席及旁听席附近,向他们反复解释:庭审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是法律赋予他的职责,是在履行一种正常的执业活动,请大家能给予理解与支持,千万不要为难律师,或者有什么过激行为。来,我们大家让条道,让律师离开法庭,好吧。几名法官、法警和陪审员手牵起手,将被害人亲属们围隔开来,使律师顺利离庭后,他们才走出现场。因为当天来了很多被害人亲属在现场旁听。律师在法庭上发言,旁听席上的听众就有人情绪比较激动。为了防止出现意外,法官、法警和陪审员在审理完毕后,并没有立即走开,而是护送辩护律师走出法庭。

辩护律师的意见,绝大部分被法庭采纳,从而作出对被告人廖某某有利的从轻处理。一审判决:被告人廖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被告人廖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胡某某、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7951.5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廖某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最后交由监狱执行。

【律师感受与体会】 作为一名律师在为罪大恶极的杀人犯进行刑事辩诉时,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需要一定的胆识和策略,同时还要承受不小的社会舆论压力。在本案中,律师成功辩护将一名杀人犯从刀口下救了下来,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权的保护,彰显了社会公平与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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