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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张某获赔偿

劳动争议2020-11-09|人阅读

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张某获赔偿

诉讼记录:原告诉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武汉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第三人武汉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重新鉴定,后第三人武汉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XXXXXX日向本院撤回鉴定申请,鉴定期间XXXXXX日至XXXXXX日,依法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一、第三人武汉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27990.8元,扣减先行垫付的医药费357251.9元,仍需赔偿170738.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4元,减半收取计1097元,鉴定费2280元,共计3377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1377元,由第三人武汉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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