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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彤律师
宋晓彤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上官某某与张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婚姻家庭2021-01-07|人阅读

1、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张某某系被告张某之父。原告上官某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20XX年XXX日,原告及其父母与被告张某及其父母共同商议给付婚约彩礼及购置婚房事宜。20XXX1X日,被告张某以其个人名义购置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街道办XXXXXXXX号房屋一套,并支付该房屋首付款23XXX4元。20XXXXX日,原告与被告张某发生纠纷不再来往,解除了上述婚约关系。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认为二被告拒不返还其给付的彩礼及购房款,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形成诉讼。

2、律师点评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结合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的过错、彩礼来源、彩礼用途、家庭经济条件等因素来综合认定返还彩礼的比例。

3、针对彩礼返还问题相应的建议

建议在给付彩礼时,保留取款证明。对订婚现场进行拍照,照片中体现现金、在场的人员等重要信息,邀请一到二名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工作人员等亲朋之外的人员参加。如后期产生纠纷,亲朋之外的人员证言的证明效力能相对亲朋的证明效力要高。

婚约彩礼纠纷,主体应当是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这部分财产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应当为缔约双方。但现实生活中,由于风俗习惯的影响,彩礼一般均为婚前给付,且彩礼来源以及收彩礼方的复杂情况,彩礼给付方一般为男方父母,收彩礼的一方一般为女方父母。诉讼时,一般律师为了保障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起诉时,原告列男方以及其父母,被告列女方以及其父母,当然这不是必须,只是更好的为了法官查明案情,防止女方转移财产以及确保后期能够有更多途径达到执行目的。但实务操作中一个最大问题是,男方及其家人压根无法掌握女方父母身份信息,有的连女方父母名字都不清楚,这种情况下,只能列女方一人为被告。

订婚是男女双方两情相悦到了一定的时候举办的仪式。此时双方感情真挚,对美好生活充满神往,普遍不会有那么多弯弯绕绕在订婚前、订婚过程中去为了防止未来可能的纠纷去固定、保留证据。这也造成很多婚约财产纠纷在实务操作中,难有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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