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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爱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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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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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之间产生借贷关系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2021-01-08|人阅读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鲁0705民初4127号

原告: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爱萍,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乙。

原告甲诉被告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爱萍,被告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因被告乙未偿还于2018年2月1日借款人民币23000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乙返还借款23000元及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乙负担。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乙向原告甲借款人民币23000元且至今没有偿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返还原告甲借款2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财产保全费250元,共计437.5元,由被告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XXX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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