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3民终1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xx,女,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豪,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朝阳北路2号。
代表人:李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宇,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xx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7)鄂0303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未采用直接送达方式的前提下径行采用邮寄、公告方式送达,致使韩xx未能参加诉讼,且韩xx未能参加诉讼的原因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恶意行为。原审送达程序不当,致使韩xx未能参与诉讼,剥夺了当事人陈述、辩论、举证等基本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7)鄂0303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韩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3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向 斌
审判员 曹相云
审判员 熊 品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党龙泉
书记员程正广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五条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