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
被告:张某。
被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9日,原、被告三方签订了一份车位买卖合同,约定“将所有权为被告张某的位于某地块地下车库出售给原告周某,金额总计150000元。”原告周某于2016年5月29日交付给被告张某20000元定金,交付给被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5000元。
上述车位是被告张某与开发商签订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获取。在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前,被告张某已经将其与开放商签订的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交付给原告周某查看,并留存了复印件给原告周某。原告起诉至法院,认为涉案车位为人防车位,请求法院确认车位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定金20000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佣金5000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被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2016年5月29日共同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周某车位定金20000元;三、被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周某支付的佣金5000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人防车位所有权能否买卖以及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点评:
因涉案的车位为人防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由于涉案车位为人防车位、人防设施,不得进行买卖,因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被告张某应当返还给原告交付的定金20000元,被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当返还给原告支付的佣金5000元。
律师策略:
目前,对于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总体趋势越来越严格,但是还是存在着不规范的地方。房地产公司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针对人防车位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涉及“车位买卖”、“所有权转让”等内容,这也恰恰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我国《国防法》和《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所涉资产为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买卖、破坏、损害、侵占。国家是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对人防工程的开发、投入的,也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并明确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设人防车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对该车位使用、收益。
基于人防车位的特殊性质,大家在购买车位时要对车位进行实质性了解,要清楚所购车位的性质,如果属于人防车位,开发商享有人防车位收益的权利。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但是不得对人防车位进行买卖,签订人防车位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