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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则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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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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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家属无需抵扣赔偿款

损害赔偿2020-05-29|人阅读

201591323时许,被告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于厦门市集美区某路段与受害人林某某发生碰撞,导致林某某当场死亡以及摩托车乘客杨某某受伤的严重后果。事故经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集美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受害人林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受害人林某某尚年幼,其父母也承受着中年丧子的无尽悲痛之中。而本案中,尚有小型轿车内一乘客受伤以及摩托车乘客杨某某伤情同样十分严重,因受害人林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意味着受害人林某某本身需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其余伤者也屡屡向其父母追讨赔偿,无奈之下其父母向本律师求助。

本案争议焦点就在于: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范围?

被告辩称,对原告林某某、李某某(即受害人父母)所主张的赔偿款,属于林某某的遗产,应当直接抵扣其在另案诉讼中主张的损失。需要明确的是,被告已另案向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原告对其损害承担主要责任的赔偿义务,并且从原告所获死亡赔偿金进行抵扣。

若按照被告所述,原告不仅在本次事故中永远失去了至亲,并且无法获得丝毫赔偿,在精神受到如此大损害的情况下仍然无法获得丝毫慰藉。

本律师认为,虽然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这一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从以下角度可进行分析: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遗产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时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因此,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在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找不到依据。

从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角度来看。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继承人、扶养人丧失继承和扶养的一种赔偿,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丧失,因此不能作为遗产承担死者生前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因此,同样不属于遗产范围。

最终法院也采纳了我方观点,判令死者家属获赔三十余万,而死者家属仅仅在继承死者遗产的范围内对死者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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