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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炜律师
王东炜律师
四川-广安
主办律师

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兼诈骗

刑事辩护2024-01-17|人阅读

被告人X,外号“小艺”,男,199510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162119951008XXXX,汉族,初中文化,网约车司机,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兴隆镇XX 5 25 号,现住地同户籍地。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2 127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东炜,四川顿开 (重庆)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曾用名X,男,1995 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162319950203XXXX,汉族,高中文化,搞装修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九龙镇XX141,现住地同户籍地。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 20221128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X,曾用名X力,外号“小蔡”,男,19949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162119940911X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黄龙乡XX 631号现住地同户籍地。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2 12 12 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X,外号“这种”,男,19963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138119960320XXXX,汉族,中专肆业,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阅中市河溪街道XX482,现住地同户籍地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 2022 129日被邻水县公安刑事拘留,同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邻检刑诉[2023]34 号起诉指控被告人XXXXX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么诉。本院于 2023321日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简易程序于 20233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及其辩护人王律师、被告人X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2月份被告人XXX、蔡X共同商量一起偷渡到缅甸,2021 2月底,被告人XX从邻水坐车到岳池与被告人XXX汇合,后四人一起坐网约车到重庆江北机场,后四人从重庆江北机场乘坐飞机到达云南昆明长水机场, 再转乘车辆到达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XX镇边境,在“蛇头”的 帮助下,采取翻越防护网的方式偷渡到缅甸XX老街。被告人朱 波、XXXX在缅甸XX老街X集团”的诈骗公 司,通过快X、微X、抖X、赫X等聊天软件以及投资 USDT 币对中国境内公民实施电信诈骗活动。期间,XXXXX在缅甸XX老街X集团”实施诈骗活动长达 6个多月。

案发后,被告人XX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同机查询信息、住宿信息查询结果材料,违法犯罪人员查询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被告人XXXXX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XX通过偷渡方式到缅甸参加诈骗犯罪集团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累计时间 30日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XXXX在诈骗犯罪集团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XX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X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XXXXX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XXXXX均积极预交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对被告人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对被告人XXXX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X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称出国后就被限制人身自由然后去实施了诈骗,家里拿了很多钱赎其。其才能回国,表示认罪认罚,已认识到错误,以后不会再做违法犯罪的事,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二、认可公诉机关认定的被告人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系从犯、积极缴纳罚金的法定减轻、从轻或者酌定从轻的情形被告人X同时还有以下法定、酌情从宽、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X是被迫在诈骗集团从事相应工作,否则会遭到“殴打“水牢”等惩罚措施;在诈骗集团里面系小组的组员,受组长高层管理人员的指挥;从实施行为开始到结束只有 6 个月;期间不仅没有任何获利,还倒给了诈骗集团 3万元人民币左右的费之后逃离了诈骗集团。2.被告人X系初犯偶犯,个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综上,被告人X系初犯、偶犯,也无主动犯诈骗罪的动机,其个人主观危害小,恳请法庭对其予以酌定从轻处罚。三、对被告人X可以适用缓刑。首先,被告人X既是初犯偶犯从犯,诈骗参与时间较短,没领取到任何报酬,为回国也已经付出了相应惨痛的代价,加上其积极认罪认罚,缴纳罚金的态度,且已深刻认识到自已犯下的错误,其不能也不可能再犯其次,被告人X涉世未深,现未婚无孩,上有老人父亲长期生病,母亲因病已经去世,加上家庭贫困,若判决实刑,则会导致被告人的前程尽毁和一个家庭的支离破碎。村上能够证明被告人X的行为作风一贯良好,积极回报社会,故根据被告人X的家庭环境以及其以前的一贯品行,宣告缓刑并不会对居住社区和社会有任何不良影响。

综上,建议法庭给被告人X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适用二年以内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时向法庭提交村委会证明二份、X父亲的病历材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明白卡医疗救助扶持手册,以此证实被告人X平时表现良好,家庭困网

被告人XX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称出去实施诈骗也是因为被诈骗集团控制了人身自由,后面是家里拿钱才将其赎回,现在家庭非常困难。表示已认识到错误,以后不会再做违法犯罪的事,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向法庭提交村委会证明一份,证实其家庭困难,其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被告人X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称是因为创业失败才偷渡出国去赚钱的,但一出去就被限制自由就去实施了诈骗。表示认罪认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感到非常后悔,以后不会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希望能对其判处缓刑。同时向法庭提交村委会证明一份,证实其平时表现良好,家庭困难被告人X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称去实施诈骗并不是自已本意,是因为人身受到限制还受到威胁才实施的诈骗,期间吃住等各种费用都是其自行承担,也是家里拿钱后才将其赎回。表示认识到错误,除本次犯罪外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希望法庭能给其一次机会,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向法庭提交村委会证明一份,证实其平时表现良好,家庭困难,其系家庭唯一经济收入来源。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X20221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XXXX分别于2022112日、129日、12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还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XXXXX分别向本院预交罚金 5000 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XX通过偷渡方到缅甸参加诈骗犯罪集团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累计时间均达到 30日以上,属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松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XXXXX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XXXXX在诈骗犯罪集团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XXXX均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X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结合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故对四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XXX均积极预交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据此,根据被告人XXXX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四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

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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