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本律师代理原告姚某。被告王某将厂房及住房租赁给原告姚某,每月租金1万元。姚某预付一年租金共计12万元,押金1万元。姚某租赁6个半月后欲退租,王某拒不返还剩余租金,姚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法庭审理中,被告王某抗辩原告姚某未将厂房及住房清空,遂不产生退租的效果。
律师策略:
首先,在起诉之前,第一时间将厂房及住房的钥匙、电卡、水卡邮寄给被告王某,并将邮寄过程录像。
其次,如果原告与被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一是能否解除,存在不确定性,二是即便解除合同,原告需要向被告支付相当于一到两个月房租金额的违约金。因此,本代理律师请求法院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结果,是被告将剩余房屋租金及押金全额退还原告,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违约金。
再次,本代理律师在庭审中针对被告的抗辩,发表了精彩的辩论意见。
案件结果:法庭支持了原告姚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适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