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张鑫麒律师
张鑫麒律师
重庆-重庆
主办律师

【成功判缓】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刑事辩护2019-12-16|人阅读

刑事风险无处不在。今天分享的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正好可以给大家一些警示。

【案例要旨】

李某某基于相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意,连续在成都和重庆先后成立公司实施相应行为,符合了连续犯的构成,应当认定为一罪。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被认定为连续犯并处罚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遗漏了部分犯罪事实时,司法机关都不应该将遗漏的部分作为独立的犯罪认定,而应当视为已处罚完毕,至少应当以同一犯罪来定罪量刑。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伙同商某某(另案处理)经共谋后,注册成立重庆鼎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商某某。二人在明知鼎某某公司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2013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鼎某某公司共向140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792万元,返息人民币186.07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605.93万元。

【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且李某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具体如下:

一、李某某行为系连续犯,应当认定为一罪,而不应该认定为同种罪名的漏罪。

二、关于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情节。

1.李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李某某在案发前已经归还部分吸收金额,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李某某所吸收的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李某某愿意缴纳罚金。5.李某某已经知罪、悔罪,表示将来一定遵纪守法。

三、量刑缓刑建议

比照类似案例,在清退绝大部分吸收资金下,大多被告人是判处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恳请充分考虑李某某及时退还全体被害人全部资金的行为和前述案件情节,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撤销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2015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被告人及时退还了所有账款。本案真正难点在于被告人此前因为同种罪名被判了缓刑。同种罪名再次适用缓刑是非常困难的,即显然有累教不改之嫌。然而,经过仔细研究案卷,我们发现,被告人并非在缓刑后再次涉嫌犯罪的,而是在前罪时就已经同时经营本案所涉案的公司了。正如辩护词所述,我们认为这是连续犯,应当仍定为一罪,且被告人主观恶性要低于累教不改之人。

但是,由于实践上的困难,即前罪判决已经生效执行,启动再审程序十分困难;重庆法院也无权将四川法院判决撤掉,并案审理判决。所以在和法官多次沟通下,判决变通了一下,最终认可了被告人的积极退赃的态度,对其数罪并罚,再次适用缓刑。

【结语和建议】

本案虽然是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但是在针对同一行为分别处理时定罪量刑的问题上,具有一定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

今天分享到此。如果你正好遇到此类纠纷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没有遇到,你也可以以防万一。法律千千万,你不可能掌握所有,你可以电话、微信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团队,专业的分工,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我们办的不只是案子,而是你的人生。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