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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鑫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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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马某某与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民间借贷2019-12-17|人阅读

民事风险无处不在。今天分享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正好可以给大家以提醒。

【案例要旨】

本案中,马某某与潘某某发生了民间借贷纠纷。关于能否将未按期还款作为不安抗辩的事由,法院认为不能仅以此为由来主张,而需要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7月4日通过银行电子汇款方式汇给被告潘某某5万元,被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之后,被告仅于2014年12月10日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元。被告于2015年4月3日告知原告工程进展不顺利,原告遂于2015年4月21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其于2015年4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于2015年5月6日起诉。

【代理意见】

原告代理律师代理意见为: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3年7月10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的利息及从2015年5月1日起至借款元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原告代理律师上述代理意见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某从2013年7月10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具有一定实践意义,在处理方式上有提高空间,尤其是借条中违约事由的规定上应该更为准确、清楚。否则,就会如本案一般,原告无法要求被告全部返还借款及利益。此外,违约行为能否作为不安抗辩的理由,尚需进一步研究、分析。

【结语和建议】

本案虽然是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但是在针对同一行为分别处理时定罪量刑的问题上,具有一定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

今天分享到此。如果你正好遇到此类纠纷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没有遇到,你也可以以防万一。法律千千万,你不可能掌握所有,你可以电话、微信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团队,专业的分工,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我们办的不只是案子,而是你的人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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