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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克强律师
汪克强律师
湖北-潜江
主办律师

涉嫌骗取贷款被刑拘,聘请律师,成功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2020-01-04|人阅读

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因涉嫌骗取贷款一案,江汉油田公安局已立案侦查,2019年7月10日对张某甲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现侦查机关已向贵院提出批准逮捕的申请。受张某甲亲属的委托,经张某甲本人同意,湖北源来律师事务所汪克强律师担任张某甲的辩护律师。受指派以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张某甲,并向侦查机关了解涉案情况,建议对张某甲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理由如下:

1、通过数次会见张某甲,按其供述,其仅仅是按照领导的安排盖了一下领导交给她的三枚公章,至于公章的真假、名称都不清楚,她本人也未介绍自己的身份,而是其领导介绍她的身份是会计(张某甲未取得会计师证,但平时在单位,同事都这么称谓她),对于合同用于干什么,以及所涉内容张某甲也不知道。

其一、如果本案定性为单位犯罪,根据2001年1月21日最高法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2……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者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对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不宜作为骗取贷款的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其二、如果是个人犯罪,张某甲也是个从犯,而且有自首情节,又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2、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根据以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该社会危险性指犯罪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的危害性。

就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嫌罪名为骗取贷款,为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的危害性,张某甲是否为骗取贷款的有关证据已被侦查机关掌控,如果嫌疑人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因此,对张某甲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3、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涉嫌罪名为骗取贷款,为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的危害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8条等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经办案机关审核合格)愿意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取保候审提供保证;或者根据办案机关的要求交纳保证金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取保候审提供保证。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对案件已如实供述,对其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不妨碍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基于以上的理由,辩护人建议对张某甲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致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湖北省源来律师事务所

汪克强律师

2019年8月7日

该案最终潜江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对张某甲不予批准逮捕,张某甲被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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