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汪克强律师
汪克强律师
湖北-潜江
主办律师

离婚后赠与房产转移登记之前是否有权撤销?

婚姻家庭2021-12-26|人阅读

在现实生活中,当夫妻双方缘分走到尽头后,曾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予未成年子女,然而在子女成年后办理过户手续时,一方反悔能否单独撤销赠与?

近日,本律师代理了一起类似案件,父母离婚时约定,共同房产属于女儿,女儿成年后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遭其父亲反悔,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人作为其女儿的代理律师将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父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情回顾

原告余某与被告余某某、冯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A房屋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2015年,二被告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二被告名下共有的A房屋归当时尚未成年的原告余某所有。2021年,已成年的原告余某需对A房屋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然而被告余某某拒不配合,故原告余某诉至潜江法院。

经审理,法院遂判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是否有权撤销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是否适用该法律规定?

本案中该房产赠与条款本质上属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二被告并未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该离婚协议对二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律师认为,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该约定一般与解除婚姻关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子女抚养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在离婚后一方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因此,离婚时,要审慎行使财产处置权,一旦签署了离婚协议,今后就需要按照协议来履行,不能随意反悔。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汪克强律师
您可以咨询汪克强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