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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纠纷-闵行区人民法院-江会敏律师代理

合同纠纷2021-08-09|人阅读

案号:(2020)沪0112民初4633号 判决时间:2020年8月18日

代理人:江会敏律师

原告:x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会敏,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一审法院查明

2019年5月17日,原告(乙方,受托方)与被告(甲方,委托方)签订《独家委托书》,约定由甲方就商铺、写字楼物业的租赁事项独家委托乙方进行操作。

2019年7月8日,案外人上海致源置业有限公司(出租方,签约甲方)与被告(承租方,签约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XXX号XXX层XXX室房屋出租给乙方。

2019年7月28日,原告(签约乙方)与被告(签约甲方)签订《佣金确认书》一份,上载:成交房地产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XXX号XXX层XXX室。佣金金额120,000元,支付时间为2019年8月27日前。若甲方未按上述约定办理的,则每逾期一日,甲方还应按未付佣金的百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实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2019年11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律师函》,向被告催讨居间报酬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独家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佣金确认书》《律师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在中介活动中,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从而获取报酬为目的,居间人收取佣金的前提之一是促成交易。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签订《独家委托书》后,被告在原告的居间介绍下,与案外人就相关房屋的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告作为居间方,已完成居间义务,故原告可依据《佣金确认书》向被告主张居间报酬,并在被告未按约支付居间报酬的情况下,向被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审理中,原告自愿下调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此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尊重。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一审裁判结果

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12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如下方式偿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人民币78元/日的标准,计自2019年8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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