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2019年1月至8月在缅甸境内,购买他人银行卡、手机号以及支付宝号码,为APP赌博平台收取赌资并通过转账打入指定账户,其中收取10%的好处费。赵某供称赌博平台可以控制输赢,其一共获利40余万元。公诉机关以赵某涉嫌诈骗罪(从犯)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辩护效果及思路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陈建兴律师为赵某出庭辩护,其提出以下辩护观点:1.赵某行为应当构成帮助信息网络诈骗活动罪,不应为诈骗罪从犯;2. 根据其供述赵某的违法所得,不应该是40万元,而是根据报案的被害人被骗金额的10%计算,应当为4.2万元。
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考虑到认罪认罚有利于赵某的量刑,并且公诉机关认定的赵某是诈骗罪从犯,量刑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无多大差别,辩护律师对罪名并无过多辩护,而是重点强调辩护违法所得40万元,仅仅是赵某一人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佐证,依法不能认定。最终法院对辩护人的该辩护观点予以采纳,判定违法所得为4.2万元。
三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