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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兴专业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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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高某运输毒品罪案之无罪辩护

刑事辩护2021-06-23|人阅读

一、案情经过:康某是高某的远房叔叔,平时常有抽烟喝酒。201911月的一天,胡某驾驶轿车从云南赶赴陕西汉中市,在汉中市市区一公交站旁巷子内交付高某二块方形毒品。12月的一天,王某驾车从云南携带4块毒品共计1395克,欲赶赴汉中交予康某,途径宜宾市被缉毒警察查获。后王某在缉毒警察监控下,一起驾车到汉中市,将前来领取毒品的高某当场抓获。

高某交代,其根本不知道包裹内系毒品,是康某叫其代领包裹的。案发后康某潜逃至缅甸。

二、辩护及庭审经过:案件起诉到宜宾市中级法院后,高某家人委托陈建兴律师辩护。陈律师阅卷和会见高某后,认定高某主观上根本不知道是毒品,应做无罪辩护。

(一)辩护人无罪辩护理由如下:

1.高某始终坚称不知道那是毒品;虽然被抓时有狡辩表现,但做过二次交代后全部如实供述,系康某指使其代收取包裹的。

2.包裹外观上根本不能看出是毒品;

3. 没有充分证据第一次接收的包裹内就是毒品,并且重量多少也无证据证实!

4.高某是临时被康某喊来接收包裹的,高某未乔装打扮,未刻意选择接货时间和地点:接货时间是上家到汉中来立即就交货,接货地点是繁华闹市区。

5.高某见到王某还问“你送的什么货啊?!”但是王某因为是重大立功,对该细节矢口否认!

6.退一步讲,即使高某主观上明知,王某驾车来汉中,车上已经应该没有毒品,是否还认定毒品犯罪既遂?!辩护人认为是预备!

7.重要证人康某潜逃至国外未到案,他的证言对高某是否明知最为重要!

另外,本案还有证实高某不明知的诸多的合理怀疑未予排除!

8.辩护人还提出康某是吸毒还是贩毒人员,决定了高某的行为定性不同。

(二)公诉人:在法庭上,无论是质证环节还是辩论环节,均没有充分论证高某主观上系明知!

(三)法院合议庭:判决认定高某 构成运输毒品罪既遂。理由是1.高某接货未使用自己的手机,而是使用康某提供的手机,且胡某交付高某毒品后,高某给胡某二万元现金,该方式与交接一般物品不符;2.高某被抓后一开始有隐瞒康某;高某应该询问而没有询问康某代收包裹是何物品;为何要交给胡某大量现金;为何要使用特意提供的手机联系未作出合理解释。

3.高某是否刻意选择时间和地点接货,法院认为与高某是否明智并无必然联系!高某在接收毒品时问王某是何物庭审时被王某否定。

4.法院认为康某是否查实不影响高某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高某不属于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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