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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并逃逸被判缓刑

交通事故2019-12-30|人阅读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杰,男,1996年2月2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2018年5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30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次日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太领律师。

辩护人段亚龙实习律师。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8)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某、被告人顾某杰及其辩护人高太领、段亚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顾某杰于2018年5月4日3时46分,酒后驾驶辽×××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沙河口区中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会展路路口时,与由东向西横过中山路的行人鞠某某碰撞,被害人鞠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顾某杰驾车逃逸,被告人顾某杰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顾某杰于2018年5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杰赔偿被害人鞠某某亲属鞠某某、田某某、鞠某某、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0元(包含肇事车辆投保保险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1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鞠某某、田某某、鞠某某、鞠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检照片、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银行交易记录、询问笔录、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杰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杰系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其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认罪态度好,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锡河

人民陪审员  扈云生

人民陪审员  吕国萍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万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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