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沪0115刑初11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范某的辩护人:高太领,范晓杭,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的事实:2019年11月15号,被告人王某和被告人范某,与被害人王某在浦东新区某酒吧喝酒,将己呈醉酒状态的被害人王某某带离酒吧,至宾馆开房休息,期间被告人王某和范某先后,利用被害人,醉酒无力反抗之机,与其发生关系,被告人王某和范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
辩护律师的意见:认罪认罚,对事实无异议,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初次犯罪无前科劣迹,恳请减轻处。
法院认定:被告人范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范某从宽处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范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判决时间:2020年6月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