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范虹霞律师
范虹霞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原告潘某与被告谭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合同纠纷2020-09-25|人阅读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0)粤0113民初2717号

原告:潘某,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虹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原告潘某与被告谭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某向本院起诉称,被告将位于番禺××××村工地的部分工程承包给原告,原告完工后,被告未全额支付相应款项。截止2018年9月23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南塘工地铝窗款46790元未支付,并约定于2018年10月20日前结清给原告。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均无果。至起诉之日,被告已逾期超过一年,故被告还应支付逾期利息,该利息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从2018年10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4679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679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从2018年10月2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庭审中,原告称因被告已支付欠款14000元,故变更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3279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679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从2018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被告谭某无到庭应诉及答辩

经审理查明: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承包番禺××××村的民房建筑工程后,要求原告为该工程的民房制作铝合金窗、铝门、防盗网等。2017年年底,原告负责的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2018年6月7日,经双方结算,原告完成的工程总价款为48790元。被告在南塘结算单上签名确认,并承诺过半个月给26790元,余款再过半月结清。

其后被告不但未按上述约定时间付款,还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扣减工程款2000元,并于2018年9月23日重新出具《南塘工地工程款》一份,载明:南塘工地铝窗款2018年10月20日前结给潘某,总共46790元,之前写的作废,以此为准。出具上述欠条后,被告分别于2018年10月23日、2019年2月2日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支付1万元、4000元,但剩余款项被告一直未予支付,遂引致本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与被告谭某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其承揽的工程,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费用。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6790元未予支付,对此,原告提供了被告签署的《南塘工地工程款》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现付款时间已届满,原告确认被告已支付款项14000元,并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3279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以所欠费用为本金,按年利率4.75%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亦予以支持,但逾期利息应分段计算,即以4679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从2018年10月21日起计至2018年10月22日止为6.17元;以3679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从2018年10月23日起计至2019年2月2日止为485.42元;以3279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从2019年2月3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谭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谭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潘某支付款项3279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暂计至2019年2月2日止为491.59元;自2019年2月3日起以3279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潘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9元,由被告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薇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锦嫦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