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刘倬律师
【案件背景】
2017 年3月7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蒋某某共谋盗窃,由
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川 AXXX 五菱面包车,在本区北京路壹中心****地下室,二人将该处13.8米新东方牌电缆线盗走,后将盗得的电缆下销赃给何某某、赵某某夫妇(均已另案处理),获赃款 1550 元平分耗用。2017 年8月2日龙泉驿区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蒋某某被逮捕后,委托本律师参与审判阶段的法律辩护工作。
【辩护工作】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蒋某某,了解案情、查阅证据。在审判阶段,积极促使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同时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坦白认罪、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开庭审理本案,法院最终认为蒋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蒋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元。
【律师点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律师主要着眼于被告人系初犯、坦白认罪、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使得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的成功辩护。
案件文号:(2017)川0112刑初502号《刑事判决书》